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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新税率下调!外贸出口退税怎么变?

日期: 2024-06-16 02:16:02 来源: 乐鱼体育平台网页版

  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真正开始执行!以后开发票要有大变化了。何时具体实施增值税减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会怎么调整?

  想必大家都已经听说了这则消息,2019年增值税税改马上来了,3月5日的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与去年的做法一样,包括制造业在内的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6%的行业,均降至13%,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0%的行业,均降至9%。这是确定无疑的普惠制大力度减税。

  参照去年的做法,预计(注意:是预计,具体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正式文件为准——编者注)今年调整为13%、10%、9%、6%和0,仍为五档。

  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过渡期政策仅仅针对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其余只下降征税率,而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或者征税率与退税率均不下降,保持不变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存在过渡期。

  总结去年:去年5月1日到7月31日是个过渡期,在这期间:外贸企业,如果以前退17%的,过渡期看进项发票,是17%退17%,是16%退16%;生产企业,如果以前退17%的,那么过渡期还是征17%退17%,与进项发票的税率没关系。

  预计今年:今年的降税和去年基本一致,估计对出口企业来说,也会有过渡期。外贸企业如果以前退16%的,过渡期看进项发票,是16%退16%,是13%退13%;生产企业如果以前退16%的,那么过渡期还是征16%退16%,与进项发票的税率没有关系。小编认为今年至少与去年是类似的,也许还会作进一步完善。

  虽然这种情形增值税税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实行彻底退税,但由于征税率的下降,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中性略偏多。

  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下降,对出口货物的购销价格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自身议价能力较弱的货物,要早做相应的准备,采取对应的对策;对长贸合同,需主动与外商协商,以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此次国务院拟大幅度降低增值税税率,除个别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以及少数出口不退税和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不受其影响外,总体而言对出口企业影响是正面的,有利的。

  2019年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倒计时,为了确认和保证大家能及时的完成申报,现将申报期截止前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主要事项提醒如下:

  生产企业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外贸企业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在2018年作财务出售的收益,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逾期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应于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逾期未申报免退税的,应于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免税申报。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在2018年作财务出售的收益,逾期申报退(免)税,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应于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免税申报。

  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已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核准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应于核准的次月申报免税。

  生产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于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于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在2018年作财务出售的收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应于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符合免税条件但出口企业未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的,应于免税期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已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核准不予延期,符合其他免税条件但出口企业未在核准的次月申报免税的,应于免税期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只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办理。

  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后,开票税率的适用的根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的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这个只要仔细看看增值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脚的。

  涉及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去判断;涉及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等去判断。

  第二、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6%和10%的发票?

  笔者认为系统仍旧能开出16%和10%的发票。比如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事项,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能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推迟开票且前期并未申报纳税,有暴露自己推迟申报的风险。这样的一个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第三、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3%和9%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应该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限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 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不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或者特别处理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除非纳税人根本没办法接通互联网。

  1、如果企业存货很大,购进时税率是16%,销售时税率是13%,对企业是有利的吗?

  如:2018年12月购进水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

  (一)如果是以含税价签的合同:约定售价为200+200*16%=232万元,原毛利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2-16=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为205.3-100=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26.69-16=10.69万元。

  (二)如果是以不含税价签的合同,应纳增值税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不变,为200-100=100万元,应纳增值税=200*13%-16=10万元。

  2、购买货物,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3%税率吗?

  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3%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了,并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6%,其已经缴纳16%的增值税额。

  要看合同执行时间,如果是税改之后执行的,且合同当时也是按9%签的合同,可以开9%的发票。

  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对制造业等少付3个点的增值税税额。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作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3个点。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非货币性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2、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预征率有3档,2%,3%和5%。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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